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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议案件判决书生效前可否处置争议标的

一处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前,被告因与土地使用权人签有拆房协议,因此在生效前将其拆除,想问各位是否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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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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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的原则上讲,在诉讼期间,争议标的应当维持原状。 但此案的诉讼标的比较特殊,既然已经签有折房协议,应该处于拆迁区内,如不及时拆迁,可能会影响整个拆迁和工程的进行,会造成经济损失。这一损失的承担者必然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扩大损失,该房可以拆除,但必须事先要争得法院的同意,即经法院确认其及时拆迁的必要性。 这种拆除并不是对诉讼标的的隐匿或转移,只是将原有的实物标的转变为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和判决结果,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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