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材料采购计划成本计价对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材料计价应采用实际成本,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对材料的控制,可采用计划成本法。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余过程中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核算,均按照预先制订的计划成本计价。 月末计算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进行分摊,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从而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的基本公式如下:
库存材料实际成本=存材料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
例:广华公司本月月初结存A材料1 000千克的计划成本为550元,成本差异为超支差异20元,本月购人A材料4 000千克,计划成本2 200元,超支8...全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材料计价应采用实际成本,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对材料的控制,可采用计划成本法。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余过程中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核算,均按照预先制订的计划成本计价。
月末计算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进行分摊,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从而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的基本公式如下:
库存材料实际成本=存材料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
例:广华公司本月月初结存A材料1 000千克的计划成本为550元,成本差异为超支差异20元,本月购人A材料4 000千克,计划成本2 200元,超支80元。
本月生产甲产品400件,使用A材料2 500千克,A材料计划成本单价为0.55元/千克;直接材料的单位甲产品标准成本为3元,即每件甲产品耗用6千克直接材料,每千克A材料的标准价格为0.5元。
材料成本差异随着材料的入库而形成,随着材料出库而减少,如领用材料、出售材料、消耗材料等。
期初和当期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应在当期已发出材料和期末结存材料之间进行分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企业在月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据以分配当月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验收入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x100%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二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x材料成本差异率
根据有关公式计算: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80)÷(550+2200)x100%=3。
64%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75x3。64%=50。05(元)
直接材料价格差异=2 500x(0。55-0。5)+50。05=175。05(元)
直接材料数量差异=(2 500-400x6)x0。
5=50(元)
直接材料价格差异与数量差异之和,应当等于直接材料成本的总差异。直接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标准成本=2 500x0。55+50。05-400x6x0。5二1 425。05-1 200=225。
05(元)。
当我们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时,如果本月有暂估价人账的材料,必然会导致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出现误差。
假设例题资料不变,广华公司本月购人A材料一批2 000千克,计划成本1 100元,材料已验收人库,发票账单未到,根据公式计算: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80)÷(550+2 200+1 100)x 100%=2。
6%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二1 375x2。6%=35。75(元)
这时我们发现,按规定的计算公式所计算出的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出现误差,本例误差为14。3元(50。05-35。
75)。
笔者认为,材料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时,对于本月有暂估价人账的材料,应分以下二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在按计算公式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对本期暂估价人账的材料不计入本期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当中。
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暂估价人账的材料计划成本1100元不予考虑,体现了当期材料的成本差异与当期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相配比的原则。这样处理例题的计算就不存在着误差。
二是在按计算公式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对本期暂估价人账的材料计划成本,可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先估计本期暂估价人账的材料成本差异,再把暂估价人账的材料成本计人本期验收人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当中,上例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依据客观性原则,考虑了暂估价人账的材料计划成本1100元,同时也估计出这部分材料可能存在的成本差异。
这样计算出来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比较客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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