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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什么区别?

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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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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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中院以“五强化”推动全市中小企业破产改制工作近日,保定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企业破产、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强化五项措施,积极服务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完成市县属中小企业改制,加快亏困企业改制步伐”工作目标。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要求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各法院院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并配备政治强、业务精的审判人员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每一件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
    二是强化协调配合。企业破产改制涉及多方单位,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破产管理人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布置破产改制工作,确保各成员单位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三是强化矛盾调处。办理破产案涉及人员多,矛盾突出,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防止发生职工群体上访事件,为有效平息矛盾,要求院领导和承办破产合议庭人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使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强化破产监督。针对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对破产清算工作涉及审计、评估、拍卖程序中的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坚决杜绝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尽最大努力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是强化破产调研。要求委派专人深入县、市、区和破产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调研过程要求做到实之又实、细之又细,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为全市中小企业破产改制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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