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企业的非正式员工,已干满十年,最近企业要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让我们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待遇不变,企业是否违法?
针对以“华为”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劝辞”职工行为,全总已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劝辞”职工行为,以及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
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你所在的企业要“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让你们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待遇不变,且还是继续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的做法,与上述全总《通知》中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的情况如出一辙,自然也在被制止且需要纠正的范围内。
由于企业要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你有两种选择:
1、如果你不愿意再在该企业继续工作下去,可以要求或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你还想留下来继续工作,不妨先按照企业的要求办理,再在适当的时机或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纠偏整治时,将用工性质和身份变更过来。 。
说违法有点牵强,说规避法律也无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这样操作本身也不违法。即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同样合法。因为这部法律实质上是保护企业主的法律。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有补偿。如果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另行签约,则应当补偿。在清理过前期合同后,单位可以与你们续签合同,也可以不再续签,这也是合法的。
单位让你们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实质上是单位不再与你们续签合同了。你们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质上是与这家派遣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就与原单位无关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新的特殊用工制度,从总地看对员工没有减少待遇并有所增加(如合同期限至少二年 和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等)。
附《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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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是新,但刚性不够,用处不大.
听说听劳动法 在公司服务超过一定年限的客户 如果自己走或公司炒 都是需要赔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