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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讼主体怎么定?

我曾经挂靠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部租赁专用章”的名称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现在汽车发生事故产生赔偿,我暂垫付。事故发生后因与原挂靠公司发生矛盾,我自己注册了一个公司,我现在要起诉承租人,按理来说我应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可是我与该公司撕破脸了,无法再使用他们的公章,请问我能以我现在自己注册的公司起诉吗?如果能,我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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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2

0 0

     看了你的补充,知道你是顶着大出租公司的名义以下属租赁部名义自己干的了。这样看来如果你和那挂靠公司的关系不能缓和,你只能做那个车主的工作,以车主的名义起诉那个承租人了。
  理由是: 1、出租公司仅仅是中介人,既不是车辆出租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 2、那出租车的所有人自然是你说得那个车主。  证据:购车发票和行车证等。 3、在一般的出租合同中,那车辆的出租人可能也签字了,不信你看看合同(最起码我们这儿的汽车租赁都是如此)。
   4、如果是出租公司直接和承租人签的合同,那你就以车主的名义起诉出租公司和那承租人。 5、事故的赔偿金实际是你支付的,到时就说车主还给你了。  这样,自然是由车主来向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追偿了。
   不过,有一点要注意:起诉前最好取得那份租赁合同。不然,你会费一些周折。比如需要取得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以证明车辆损坏时的实际使用人是谁。

2007-12-11

87 0

      新、旧两个公司有着各自独立的财产与机构,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任何联系。   你与旧公司之间存在的内部挂靠问题,是你个人与旧公司之间协议约定的内容,新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权利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独立于你个人。
     也就是说,新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新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如果你与旧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原来的协议约定中你的租赁部得到旧公司的确认,那么你的租赁部就为旧公司的内部机构,而且你的“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部租赁专用章”有旧公司的民事授权,那么你垫付的款项,实际是旧公司与其内部的结算问题,法律上最稳妥的处理是,是旧公司为被告,最终的处理结果将是依据你与旧公司的合同约定。
       最终结果就看你当时与旧公司如何约定双方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这个谁都帮不了你,就看当时你怎么签订合同!   至于起诉承租人,以你个人或新公司的名义都不可以,因为你们都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租赁部不过是旧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与责任均由旧公司承担。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对承租人的诉权只有旧公司享有,它不行使诉权。你不能以个人或租赁部的名义行使!  。
  

2007-12-06

55 0

换个角度;如果出租的汽车是您自己的那么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2007-12-02

71 0

你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我国民诉法规定,挂靠单位的,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你已垫付了赔偿,现需要追偿损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007-12-02

88 0

    你现在自己注册的公司不是本案的主体,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此事件适格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应当根据租赁法律关系来确定。从上述情况可以确定:出租方是你和***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而承租方是那个使用车的人。
  
   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你如果要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必须以你和***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原告,承租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介于你挂靠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你也可以自己个人为原告,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给付之诉,要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配合义务。

2007-12-02

83 0

因这是汽车租赁合同引起的争议,应该以合同主体起诉,你的新公司不是这个合同的主体,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你必须以原来的企业为起诉人,如果该单位不同意,你就得起诉他。因为事故产生的赔偿是由你个人垫付的,到了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是你个人替原企业和承租人垫付的,所以,你可以以你个人的名义起诉原企业和承租人,让他们的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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