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的太太是后来才得知房屋已出售,令她更为生气的是:陈先生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陈太太认为:房屋是夫妇共有的,在没有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是无效的,按理可推翻该次交易。
于是,陈太去找买家区小姐对质,要求撤销这次交易,但经多次协商不成,陈太找来了专业法律顾问咨询,经了解后不得不放弃其撤销交易的念头!
自新《》颁布后,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是购房者常常向中介公司咨询的问题,面对发展迅速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不少家庭一度考虑购房、换房,近几年也出现了不少继承的个案,而这些产权的纠纷由此引发。
婚后财产属夫妇共有
现时,凡夫妇其中一方在婚后独自购买房屋,其产权均属夫妇双方共有,因此,配偶拥有处理该产权的决定权利以及所得的分割权,这与该房屋是否写有配偶姓名没有多大关系,同样地,如夫妇其中一方需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其产权及供款义务也是夫妇双方共有的。
出售共有财产应签《具结书》
面对上述的情况,当该房屋将要进行交易时,应事先征得配偶(即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售,并应签署相关的《具结书》,以表示产权人之配偶已知悉售房或贷款购房的事宜,并获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如果该宗交易需通过银行按揭的形式进行,则这一手续就更不能减免了。
但现时在一次性付款交易当中,买卖双方只需持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便可到房管局交易,而《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称若只有其中署名的业主本人的资料,而其配偶是何人均无人知晓,因此也给存心隐瞒配偶卖房的业主钻了空子,导致很容易酿成种种纠纷。
买家无辜应保留交易结果
据合富置业客户服务中心法律部及交易部有关专业人士表示:在上述个案中,因买家区小姐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该房屋,是善意取得的第三方,其交易结果应该是合法的,故应保留其交易的最终结果。
至于业主因未能在出售该房产事前如实告知其配偶,可由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其配偶可通过起诉向其丈夫进一步要求追讨,一般情况下,其配偶可获得相当于售房所得的50%。
此外,假如可以取证买方存在故意瞒骗或欺诈的情况,交易才有被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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