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构成强迫劳动罪、协助他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前 述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应受什么处罚?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 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罪,为其招募、运送或者有其他 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罪。构成上述两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全部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前 述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应受什么处罚?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 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罪,为其招募、运送或者有其他 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罪。构成上述两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 案(八)》出台后,本罪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并将之前共犯行为独立出来规定为 “协助强迫劳动罪”。从立法修改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将被害人从“职工”改为了“他人”, 这是因为现今我国很多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上 的劳动关系,如果将被害人仅限于职工的话,将致使强迫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劳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不利于这个群体 利益的保护。
第二,将构成本罪的主体从原来的“用人单位”扩大为也包括自然人, 也是从现实出发的结果。因为当前我国一些组织并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但他 们却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例如,近几年来触目惊心的“黑砖窑”、“黑煤窑” 现象,这些“黑砖整”、“黑煤窗”并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但他们使用关押、毒打等 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刑法规制。
因此,规定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有利于将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人的此类行为纳人犯罪圈,适用刑罚。第三,删除 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规定只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一律构成犯罪。
这样可以避免劳动法规不完善导致 部分行为不能定罪量刑。第四,原来刑法对该罪名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即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在本罪的法定刑 改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减了量刑档次,加重了法定刑,较旧法而言刑罚更严密, 有利于严厉打击强迫劳动罪。第五,以前将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的,一般是以强迫职 工劳动罪的共犯处理,基本上都是以从犯论处,从宽处罚。但是,明知他人强迫劳 动,并为他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为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罪提供方便,这 样的行为进行从宽处罚,可能出现“罚不当罪”情形。
因此,将这样的行为单列出来 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强迫劳动罪的发生。现实中就出现过为“黑 砖窑”、“黑煤窑”招募或运送劳动者的现象,对于这样的行为理应从严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