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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有何期限?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有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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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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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业主撤销权作为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对这一期限,应当认定为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即从业主团体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最高法院的发言人解释说:这样规定是参照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将其确定如此,既可以督促受侵害的业主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尽量维护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稳定。因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所以也不会对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见参考文献21]。
      笔者认为,这个除斥期间设定得还是过长,不利于社区生活的和谐稳定。比如,业主团体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服务企业已然进驻并有资金、人力、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服务已经开展近一年,此时某业主诉讼撤销上述决定,如果上述决定被判决撤销,这样受损害的就是全体业主和服务企业,该物业管理小区的管理服务秩序就会被打乱,业主团体的活动也会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停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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