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营改增税费解析总结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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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当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同样,当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可以申请退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房屋时已按合同金额贴花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是不能退还的。 。收起
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
不是增值税是不可抵扣的。可作一般的费用或材料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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