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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所得税与流转税处理实务是怎样的?

现金折扣所得税与流转税处理实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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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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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为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这里涉及两个税务问题:1、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2、现金折扣是否涉及流转税? 一、关于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 提到这个问题,就会引出一个文件: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这也是持现金折扣“不能税前扣除”论者的主要依据。该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和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  而国税发[2006]56号文《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的一句话似乎又给了持现金折扣“能税前扣除”论者一个政策支持:“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这说明现金折扣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个人以为,依据上述文件简单地认为现金折扣能或不能在税前扣除,都是有失偏颇的,特别根据472号文否定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更是不恰当的。   首先,“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都是税法上的名词,而“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才是会计上的名词。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问题解答中的解释,税法中的“销售折扣”相当于会计上根据购买者购买量而给予的“商业折扣”,而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货”相当于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折扣”。
    当然这种说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有争议。不管怎么说,从这里也可以看到,472号文所说的“销售折扣”与会计上的“现金折扣”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因此,以472号文来判断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是不合适的。
   其次,472号之所以规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能冲减销售额,这是因为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本来在税法上就是不可行的。  因为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而对开具红字发票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般只有当发生销售退回或因质量原因而发生销售折让,且购货方无法退回发票时,销货方凭购货方的有关证明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962号更是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作了规定,销货方只有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或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才能凭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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