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应以各自分担吗?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虽然略有涉及,但比较笼统。如果对此情形,一概判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和妻共同负担,不利于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减轻或转嫁自己的债务负担而虚构、伪造共同债务,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从追求正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出发,应坚持以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债务各自分担为原则,以法定义务和夫妻约定为例外的处理方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除有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虽然略有涉及,但比较笼统。如果对此情形,一概判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和妻共同负担,不利于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减轻或转嫁自己的债务负担而虚构、伪造共同债务,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从追求正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出发,应坚持以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债务各自分担为原则,以法定义务和夫妻约定为例外的处理方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除有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婚姻关系”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包括性生活和家庭共同生活在内的完整的婚姻关系。
我们认为,做这样的理解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的。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是为了对内和睦夫妻感情,对外存在家事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夫妻分居期间已免除了夫妻性生活和家庭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在疏远和恶化,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也由各方独立行使,一般不存在双方为了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平等协商的情况,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
也可以说,分居使强制约束财产或债务为夫妻共有的必要性丧失。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强调离婚时夫妻应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强调夫妻对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应当平等处理,而夫妻能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协商、共同处理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如果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1.法定的共同之债。在实际生活中,因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1)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扶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负清偿责任。但需要扶养方应负举证责任。(2)父或母抚养子女所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父母子女关系既不能因父母离异而终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变。因此,在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抚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夫妻分居期间因其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
2.约定的共同之债。分居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可以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由双方共同分担或部分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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