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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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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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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竞合关系,他们通常表现为损毁一定的财物,但刑法之所以把两个罪名分别列于不同的章节中,说明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公共秩序”这个客体,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同时,故意毁坏财产罪只有数额达到一定额度,罪名才成立;寻衅滋事则更倾向于犯罪的流氓动机,无理取闹,对象多为不特定多数。
    理论虽说如此,但在实际的具体案件中区分两者罪名仍需斟酌。 首先,从犯罪动机与目的来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炫耀实力、扬名或强占地盘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其次,从犯罪客体来谈,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再之,从犯罪的起因来谈,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
  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  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大打出手,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    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最后,从犯罪的对象来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衅,或与被侵害物主发生争吵,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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