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_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 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 —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2008年12月19日财税〔2008〕171号)
注: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全部
_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 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 —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2008年12月19日财税〔2008〕171号)
注: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 整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 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 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 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文件废止。
即自2009 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