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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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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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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
    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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