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款银行该不该收取违约金?
银行]:
广东中行:提前还贷收违约金符合国际惯例
“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引发争论 中行:收违约金符合国际惯例
法律专家称单方面收取违约金不合规
市民提前还房贷要收违约金?本报4月1日A05版独家报道的消息出街后,立即引起了市民和媒体的关注。 而收取违约金的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全部
银行]:
广东中行:提前还贷收违约金符合国际惯例
“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引发争论 中行:收违约金符合国际惯例
法律专家称单方面收取违约金不合规
市民提前还房贷要收违约金?本报4月1日A05版独家报道的消息出街后,立即引起了市民和媒体的关注。
而收取违约金的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律师:单方面收违约金不合规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铨桂指出,如果银行未与购房者事先达成一致,将收取违约金的做法列入合同,单方面收取违约金就涉嫌违规。
因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金,银行不能擅自在约定之外收取违约金。
记者同时从多种渠道了解到,其实广东部分银行针对市民提前还贷的现象已考虑更新房贷合同,只是要根据提前还贷的数量来选择推出的时机。
对此,广东省房协法律顾问、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指出,如果各家银行都将收取违约金列入房贷合同,就很容易造成行业联盟,消费者只有被动地接受,就像现在争议颇多的购房合同与交定金事件一样,消费者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
因此,政府、媒体以及各方面应该呼吁,银行不能对市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银行: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昨日,中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行早在2001年就将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列入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所以并非如外界所说的是针对加息引起的个人提前还贷高潮。
记者从该行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第12条第五款看到,提前还款时,乙方(购房贷款者)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对甲方(银行)的补偿。
该行房贷处副处长陈先生表示,中行从2001年开始就在全省统一使用该文本,购房者在签定合同时是事先知道的,而这一做法也符合央行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因为银行在安排贷款资金是需要人力、物力各方面成本的,如果消费者提前还贷就打乱了银行的资金安排,应当承担银行的损失。
陈还表示,外界和市民不能简单地从收取违约金的做法来指责银行,因为中行其实在贷款过程中将契税、律师费、印花税等各方面费用给予消费者优惠,而其他未收取违约金的银行却在此方面并没推出优惠措施。
同时,银行还会针对个人以及楼盘的资信情况给予消费者推出减免违约金的措施。
[解读]:
法律专家:借款人提前返还房贷不能算是违约
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房贷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争论,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
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
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郭耀黎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认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尽管我国法律原则上赋予债权人在提前履行的问题上有拒绝受领权,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银行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前还贷后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王惠说,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每一个购买房子的消费者所签署的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
[解读]:
中 消 协:如无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房贷违约金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 “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 “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一个醒。这位专家同时说,有报道称四大国有银行已表态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些银行对前述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银行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后储户的权益也要受损。所以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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