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全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曰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曰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