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错误应该怎样
房地产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产权予以书面记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是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事实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只能是应申请而不能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房地产登记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给予登记,无自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登记;房地产登记的内容是相应的权利,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共性的效力。 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知道自己的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予以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的申...全部
房地产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产权予以书面记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是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事实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只能是应申请而不能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房地产登记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给予登记,无自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登记;房地产登记的内容是相应的权利,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共性的效力。
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知道自己的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予以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只作形式的审查,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登记,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产权是否合法,相关事实是否真实,由于房地产登记不是创设权利,只是对对已经取得的房地产权利进行书面记载,而不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待定权利进行确权或裁决。
所以一般来说,只要登记人的资料齐全,房地产管理部门就无权就权利进行进一步调查,形式上的审查,在实践中很难避免错误的登记,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且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对于登记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