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沈某夫妇没有子女,因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邻居曹某向沈 某夫妇表示自己愿意照顾二老,如果沈某夫妇愿意将房屋赠送给自己,自己将对沈某夫妇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沈某夫妇非常感 动,于是将自己的房屋赠与曹某并进行了公证。 后来沈某生病住院病危,曹 某见住院医疗费太多,于是躲了起来,一直迟迟不肯到医院探望。沈某在医院抢救治疗一个月后因病去世,沈某的妻子认为曹某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 诺,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就是赠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撤 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是基于一定的道德和感情基础,由...全部
沈某夫妇没有子女,因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邻居曹某向沈 某夫妇表示自己愿意照顾二老,如果沈某夫妇愿意将房屋赠送给自己,自己将对沈某夫妇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沈某夫妇非常感 动,于是将自己的房屋赠与曹某并进行了公证。
后来沈某生病住院病危,曹 某见住院医疗费太多,于是躲了起来,一直迟迟不肯到医院探望。沈某在医院抢救治疗一个月后因病去世,沈某的妻子认为曹某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 诺,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就是赠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撤 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是基于一定的道德和感情基础,由于受赠 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当这种道德和感情基础不存在或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即法定撤销权。
不论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 立的,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不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还是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受赠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出现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均可以撤 销自己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 三种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需具备两个条件: ①侵害对象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指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②侵害的程度需达到 '“严重”。所谓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合同法》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还规定了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另一种情况,即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 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认为这种情况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种情况中最严重的情况,属于一种特殊情况,不过此时行使撤销 权的主体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种情况也需具备三个条件:①受 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此种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均应包 括在此种情况的义务范围之内。另外,“扶养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抚养、赡养。②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 义务。③受赠人有能力履行其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不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是在有能力扶养,能够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主观上不想履行。如果受赠人虽有扶养义务而无扶养能力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的, 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有可能是附有义务的赠与,赠与 人实施赠与需要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此时受赠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 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案中,沈某夫妇与曹某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赠 与房屋所附的义务是曹某对沈某夫妇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
虽然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是曹某对沈某夫妇并没有忠实地履行 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因此沈某的妻子有权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