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进行辩证?
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1。从案件的定性方面切入
因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相似。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会议纪要以及司法解释已做了相关规定,见前文表述。 尽管如此,法律规定不得客观归罪,不得以案件损害结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辩护人此时可以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出发阐述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具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以笔者亲办的上宗全国最大集资案为例,我方当事人进入邦家公司工作后,受公司高利息回报诱导,自己也投资入股,最后资金也无法收回。 从该细节可以看以...全部
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1。从案件的定性方面切入
因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相似。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会议纪要以及司法解释已做了相关规定,见前文表述。
尽管如此,法律规定不得客观归罪,不得以案件损害结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辩护人此时可以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出发阐述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具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以笔者亲办的上宗全国最大集资案为例,我方当事人进入邦家公司工作后,受公司高利息回报诱导,自己也投资入股,最后资金也无法收回。
从该细节可以看以看出,行为人自己也是“受骗者”,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只是出于工作的原因具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从行为人在案件所起的作用方面切入
因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需要多人共同完成,仅仅一人非法集资的案例较少,且集资的数额有限。
一般涉嫌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分工,紧密合作,层层管理。以本人亲办的国内最大集资案为例,主犯蒋某成立的邦家租赁公司在全国各地有58家分公司,并在各大正规媒体公开招聘员工。
公司管理严格,有紧密的组织架构,不同级别的员工提成点数不同。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地位不同,也就有了主、从犯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从犯对于被告人获得轻判具有法定的理由。辩护人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向法庭积极陈述当事人在整个犯罪案件中并未起到决策、领导的作用,地位较轻、在组织中一般听从于其他上级领导,应认定为从犯。
在蒋某的集资诈骗案中,我方当事人周某尽管位列起诉书第三位,但经过询问当事人,其实她的职位不高只是一名分部经理,没有任何实际可以指挥、决策的权利,虽名为经理实与普通员工无异。且任分部经理的时间距案发时时间较短,之前一直是一名普通行政人员,后只是因工作细心而被提拨。
所以我们立即提请法院综合考虑其任职经理的时间,担任经理的实际职权等因素,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从犯,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