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如何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可以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并且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具体的程序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现以上海市为例,向大家介绍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流程,供大家参考。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借款人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必须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且还要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以上第一个条件,即符...全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可以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并且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具体的程序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现以上海市为例,向大家介绍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流程,供大家参考。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借款人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必须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且还要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以上第一个条件,即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在上文已有详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以上第二个条件,即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可以参考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另外,出于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的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还对共同借款人作出了规定,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在贷款金额的确定方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1)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2)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x规定比例x12个月x贷款期限;(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关于还款事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补充还款人作出了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关于贷款的审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1)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2)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4)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关于贷款合同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关于贷款担保,《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关于贷款前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以上是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条件、流程、手续等事宜,大家在申请经适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需查阅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相关办法、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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