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老师,您好,我是提问合同的问题的个人,我再请问,因为我个人意愿是想让出卖人写明具体办理好房产证的时间,困为他们不写明,而造成我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是我承担责任吗?现在我怎样解决此事对我个人的利益损失最小?谢谢您的答复!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全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协助住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用再另行约定。
如果以没写明拿证时间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可能得不到支持。
如果矛盾的焦点仅仅是什么时候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我觉得这不应该成为您的顾虑,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 您应该注意的是其他方面,比如:
1、开发商的建房手续是否齐备,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俱全吗?
2、开发商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如果办理了抵押,在您签合同时您是否知道?是否会影响您办证?
3、房产是否设定司法或行政限制?
4、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资质?
等等
希望能和您成为朋友,所以下回探讨的时候彼此不要再称呼老师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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