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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是何内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是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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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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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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