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了“95年单位集资房集资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现住房是95年单位集资楼,情况是这样的:95年单位职工在单位三产一企业所在地建集资楼,96年入住,当时该企业已经是股价制企业,我单位为大股东,职工为小股东,说好房权归个人,由于当时全县都没有办理房证,我们也没有及时办理。
98年单位领导未经单位讨论就将我单位从企业强行剥离出去,将企业变为纯个人股份制。
现在我们要求办理房本,现任股东却要求我们按现行土地价格购买土地,95年我们建房只用了5万元多,现在却要付5万多元的土地费这合理吗?还是应该按95年土地价格转让于我们?(说明:该企业90年建厂在98年才补办的土地使用证) )今天又上网查了有关专家律师回答的类似问题答案不尽相同,有人说是按现行地价的10%交纳,有的说是按现房屋评估价的3%交纳,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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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两种状况下要补交 1.第...
ycs_2008:你好! 按规定要补交!按原来的楼面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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