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本文未提及的条款按新《条例》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单位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交;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工资总额的15%;省直单位可参照省的比例缴交,具体缴交手续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申请办理。
(二)经济条件差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全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本文未提及的条款按新《条例》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单位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交;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工资总额的15%;省直单位可参照省的比例缴交,具体缴交手续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申请办理。
(二)经济条件差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交比例(最低缴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5%)。经济特别困难(指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可申请缓交,缴交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由该单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定。
(三)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作适当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为了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新《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1、各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日内,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存入公积金业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公积金账户;如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之日起按每日处罚未缴存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逾期仍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该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
2、1994年以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要在2003年第二季度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如有错漏及时更正。
从2003年起的每年年底,建帐单位要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受托银行核对一次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以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以往批准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清理,催促补交。
凡未破产、销户的单位,都要写出书面报告,作出今后实施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尽快、尽早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封存(一)按《条例》第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批,目的是为了保证有稳定的资金用于建立抵押贷款,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严格把关,否则将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流失,影响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作用的发挥。
(二)职工购买自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职工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材料。
(四)本市区内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含户口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如果职工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职工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受托银行才能支付。
(七)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存户至少需留500元的存额,不足500元存额的,不能支取。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故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心封存,挂在职工个人账户中,该职工进入新单位工作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什么时候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都可办理复缴手续。
下列几种情况须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封存:1、职工停薪留职时。2、职工辞职时。3、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本人书面提出停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4、职工旷工、劳动收容停交住房公积金。
(九)无论是被封存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还是正常缴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到了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职工本人账户的公积金本息余额,并消户。
(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调动工作时,凭调动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取消。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根据“低存低贷”的原则,为了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和防范贷款风险,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暂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置房屋总价的60%,或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市直单位干部职工个人购置新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贷款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
各县(市、区)的干部职工个人购置新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万元,贷款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及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每笔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并不得长于贷款人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四)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五)对因城市拆迁或职工户口迁出、离开本市工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承办银行协助追收,以防范贷款风险。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由贷款承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设在专业银行的专户。贷款一般不支付现金,以确保专款专用。
(七)需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所),保证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
(八)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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