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合法权益该从哪些方面保护?
第一个问题是现实生活中对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缺乏保护。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如何体现保护子女利益于法无据,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但对于离婚时如何“照顾子女利益”未作具体规定,也无配套措施。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此问题。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及缺陷,致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尤其在父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常常忽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或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配,从而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立法上存在不足和缺陷,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和执行标准,抚养费、探望权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然,执行难是民商事案件的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