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厂是老板的,所以他的一些加油的票,过路费等,是不是可以一起拿到公司报呢,我听说是最好要签订个合同,那如果签完合同还要交纳什么相关的税费吗,我搞不明白,那厂是老板的,那肯定老板车的费用就是公司的,也是他自己直接开支,为什么还要订个合同呢?
可以报销,不签订合同也可以。 但是,理论上这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这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各地才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所以你最后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你拿在网络上找到的其他地方的文件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认的。
这个叫私车公用。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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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直接报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