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和英语4级
不能报名英语4级
符合青岛大学关于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授予学位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摘要)
青大学位字[20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全部
不能报名英语4级
符合青岛大学关于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授予学位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摘要)
青大学位字[20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升本科)以及来华留学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历年经补考及格课程不得多于五门次(含五门次)。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工作能力。
3.全日制本科生须在毕业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统考(外语专业的本科学生须通过全国专业四级或八级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英语或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可不作要求;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按《关于艺术类等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实行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暂行规定》要求,需参加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统一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或六级)统考者,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凡外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统考者,可顶替经补考及格的英语课程的门次,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或艺术类、体育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统一考试合格亦视为通过。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l.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期间其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外国语等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下述要求:
(1)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不得超过 4门次(含4门次,专科起点的本科生不得超过2门次)。
(2)考查课程均为及格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次(含2门次)。
(3)参加包括一门外国语(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专业课考试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在内的“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4)非外语类专业获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外语专业获得第二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经校学位办公室和由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查批准后,可免试外语。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工作能力。
(三)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规定。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中国概览》修课的考试。
3.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4.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5.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历年经补考及格课程不得多于五门次(含五门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对少数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者,经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3.按学籍管理规定,受过下述处理之一者:
(1)历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者;
(2)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3)因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允许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文凭者;
4.不符合第四条(一)3有关外语统考成绩的要求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一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无悔改表现者。对少数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者,经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4.在学期间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中,成绩未达第四条(二)有关要求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各系(不设系的学院由学院)逐个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第四、五条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统一填写《青岛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符合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成人本科毕业生
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之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按择优原则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教学计划、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所在单位作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4.初审通过后,被受理申请者参加由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
5.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成绩提出“主干课程”考试通过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所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的课程,一般不予补考,也不再不授学位;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者,未获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均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以下各条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