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特定文体的相关法律有哪几部
四、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新闻的最根本原则就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这就是所谓的新闻信息的“广为人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都可以报道,对于涉及到公民隐私的信息就不能报道,这也就是所谓的隐私权的“不为人知”。
从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特性来看,这两个概念从产生便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因为大众传媒常常也最容易越出道德行为准则,宣传他人隐私。且因其掌握着大众传媒的工具,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往往影响范围更大,对受害人的侵害更深。
要解决新闻侵权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好“广为人知”和“不为人知”的尺度,掌握好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界限。
笔者仅从新闻活动中容...全部
四、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新闻的最根本原则就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这就是所谓的新闻信息的“广为人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都可以报道,对于涉及到公民隐私的信息就不能报道,这也就是所谓的隐私权的“不为人知”。
从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特性来看,这两个概念从产生便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因为大众传媒常常也最容易越出道德行为准则,宣传他人隐私。且因其掌握着大众传媒的工具,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往往影响范围更大,对受害人的侵害更深。
要解决新闻侵权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好“广为人知”和“不为人知”的尺度,掌握好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界限。
笔者仅从新闻活动中容易发生侵犯隐私权的两个环节——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出版,对新闻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协调加以分析:
(一)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新闻采访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很多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类。
1。在户外对没有预定的、非公众人物进行随机采访的时候,如果没有经过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就有可能造成对被采访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新闻记者,有良好的职业水准,严格按照新闻工作的程序,在采访前务必要取得被采访人的同意,这样才能在广大受众心中建立起良好的新闻媒介形象,同时也为新闻工作在群众中的展开创造出良好的条件。
2。在没有事先得到主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其住宅进行采访,不仅侵犯了被采访人的隐私权,而且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当然,此种情况应该排除为了暴露事情真相而进行的暗访活动。这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活动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正常采访前的提前通知被采访人和暗访前的收集可靠必要资料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准备。
3。对他人进行采访,应当让对方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这一点对于被采访的非公众人物来说尤为重要。因此,采用间谍的方式获取有关事件的信息,一般属于不正当的采访手段,即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所禁止的,也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对于公众事件进行暗访中,采用间谍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对新闻工作者职业素质和精神的另一个方面的考验,即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还要有无畏的追索真相、探索真相的精神。
在我国对于间谍的采访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运用间谍方式对事实进行揭露。
(二)新闻报道、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
新闻报道、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在表面上是冲突的,但其本质并不冲突,是彼此协调。
关键问题是要掌握好两者之间的尺度。新闻媒体有权报导和出版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这是一项得到公认的原则。而尊重他人宁静生活的权利也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提出来。这两项原则将是我们考虑新闻报导和言论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合理界限的基本价值出发点。
要保证在新闻报道、出版自由实现的同时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就必须做到:
1。新闻报道、出版必须遵守真实的原则,要尊重事实的真相。
2。新闻报道、出版前必须要征求事件主人公的同意和得到新闻事件主人公的认可。
3。在新闻报道中要注意对第三人隐私的保护。新闻工作者从受采访的对象处获得隐私材料无论是否完全属于第三人,还是属于被采访者与第三人的共同隐私,如果新闻媒体要对报道进行发表,都必须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同意。
五、新闻活动中隐私权的牺牲与保护
在新闻活动中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所享有的两项基本权利。但是这两项权力却是彼此冲突、互相矛盾的。新闻活动在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同样也不能忽视对公众知情权的重视。
所以,何时应该把对隐私权的保护放在首位,何时应该注重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活动的关键,也是新闻工作者掌握新闻工作中的隐私权牺牲与保护的关键所在。
(一)社会事件中不特定人物的隐私权的牺牲与保护
对于不特定的人物为中心的社会事件(如群众新的文体活动、交通事故、犯罪现场等)的采访,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则要相对宽泛的多。
在公共场所,新闻记者可以对正在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事件进行采访,可以拍摄照片、制作录像等。如果碰巧卷入了这样的新闻已经成为公众兴趣的一部分,公众有权了解这种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在这种社会事件中,为了满足更多人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就不得不牺牲少部分人的隐私权使得在此情况下更有价值的知情权得到体现。
但是牺牲隐私权并不代表对隐私权不需保护。社会事件中,不特定人物仅仅是牺牲了其个人对事件的隐私权保护,但并不丧失在特定事件中不特定人物人格、尊严和形象的个人隐私的保护。
要保护特定社会事件中不特定人物的隐私权,要求新闻工作者有足够的职业水准辨别作报道的新闻是否属于社会事件;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设身处地的为报道中所涉及的不特定人物着想,尽力保护不特定人物的人格、尊严和形象等个人隐私权。
(二)“自愿公众人物”与“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牺牲
新闻媒体处于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给与较少的保护,是因为他们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我们常常会听到体育明星天文数字般的年收入,看到鲜花簇拥着的歌星或影星那样得意洋洋的神情。
给与他们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不仅是对一种利益衡量过程的说明,也是对一种利益交换过程的描述。这种利益衡量的分析,为我们揭开了一个谜团,帮助我们找到了公众人物尤其是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要受到限制的合法性基础。
但是,与“自愿公众人物”相对的还存在着另一种“非自愿公众人物”,除了包括无意卷入“社会事件”中而成为新闻一部分的人,还有那些并不是主动愿意在社会上抛头露面跻身社会新闻镜头之前的知名人物,如劳动模范、各类先进人物等。
新闻媒体同时处于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对于这些非自愿公众人物,不能与自愿公众人物等同对待,要有区别,应该给与他们更多的照顾,更多的满足他们对个人隐私需要保护的愿望,因为他们从社会得到的特殊利益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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