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准确计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尤为重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例如,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厨房用品,产品销往欧美国家,属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2013年5月10日,公司与国外客户JOHNSON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FOB价10万美元。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产品生产线出现问题,出货延期导致船期拖延,公司自营报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成交方式是FOB,报关金额为10万美元。对于延迟船期的损失,在与国外客户反复协商后决定,这批货物的海运费由国内公司承担,不再向国外客户收取。对于此笔业务,报关单上注明FOB价10万美元,公司又支付海运费1万美元,该公司是按10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还是按冲减海运费后的9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应当按照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10万美元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冲减1万美元海运费后的余额9万美元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因此,出口报关单或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并不完全等同于免抵退税额计算的依据。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公司出口合同和出口报关单都是FOB价格,按照FOB价格术语,公司就不应当再支付海运费。由于公司延迟交货,致使公司承担海运费,虽然总的收取外汇的金额不变,但是公司实际的离岸价已经不是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格了,公司实际的离岸价格已经变成公司收取的所有外汇金额减去海运费金额的余额了。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冲减支付海运费后的余额计算申报免抵退税额。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1)确认收入出口FOB价10万美元(假设汇率为6.2)借:应收账款——JOHNSON公司6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620000。(2)支付运费(由国内企业支付)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62000贷:应收账款——JOHNSON公司62000。(3)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223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320。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0000×6.2×(17%-13%)=22320(元)。(4)计算应退税额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7254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2540。应退税额=90000×6.2×13%=72540(元)。提示:1.如果以到岸价(CIF)计算出口退(免)税会造成多退税。由于出口货物CIF价格是在出口货物FOB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了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因而在出口退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如果以CIF价格申报退(免)税,就会导致多申报出口退(免)税。例如,某热交换器有限公司2013年2月2日以CIF价10537.5美元报关出口散热器系统,并以此价格申报退税,由于审核人员一时疏忽,审核时予以通过,由此造成多办理免抵退税额1667.55元。这笔多退的税款,企业应补缴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处罚。2.同一批报关出口不同货物海运费分担问题。例如,某生产企业2011年2月22日出口一笔货物,成交方式为C&F(成本加运费价),报关单上有两种商品,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5%和9%,金额分别为20000美元和6000美元,重量分别为2000千克和800千克,出口海运费为2000美元。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海运费就应当予以冲减,由于不同货物的退税率不同,因此海运费就应当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担,一般来说,海运费是依照重量计算收取的,一般应当按照每种货物的重量分担。3.若报关单或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要看是净收入还是某一方面的收入,如果是净收入应调整企业留存收益,如果是某一方面的收入要和清产核资损失相抵.净收入账务处理为借:资产贷:未分配利润相关税务处理按税务规定办理
1、首先应该报告税务机关,不能私自重新开具发票,而且也不能重新开具发票 2、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对方入账凭证的
对外支付中代扣代缴的--是指什么啊?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是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借:相关科目(支付的成本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一般情况下查补增值税,是由于贵公司未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导致的,账务处理后对贵公司的库存商品本身的价值不会影响,调整后才体现了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相一致性。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不提折旧不带表这项固定资产就没有了,有可能资产还在继续使用呢,此时你的账上还挂着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这两个科目,只不过这俩个科目相互一抵减,固定资产的净额是0,直到,该固定资产决定报废之后,再将其从账上除去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这个损失将来要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在建成本,将来全部转成固定资产。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一)存货的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二)存货的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A、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B、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C、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D、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E、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集团公司,最近收购了A公司100%的股权,共付款项1000万元,A公司原实收资本是2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出售股权的股东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200万元 集团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支付给出售股份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根据利率计提: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拿到利息单后: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也可以拿到利息单后: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交税时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其实简易征收跟正常企业交增值税是一样的只不过税额是固定的
凡是涉及离退休人员的一切支岀,含工资、资料报刊费、培训费、活动经费、外岀旅游补贴等等,均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存货视同销售,另如果存货价值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还需要做债务重组收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又称外币报表折算损益。外币报表折算损益是未实现损益,它一般不在账簿中反映,只反映在报表中。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会计处理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作为递延损益处理;二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递延损益处理,是指对外币报表折算的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而递延到以后各期,即将报表折算差额以单独项目列示资产负债表全以内,作为累计递延处理。运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时形成的折算差额通常采用这一方法。 当期损益处理,是指在利润表中确认折算差额,以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列示。
网上搜的仅供参考: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二、会计处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如果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不征收所得税的(目前还没见到),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这部分免税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为了单独在账簿上体现这部分免征的税额,也可以将计算出的免税金额单独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分离出来,但是这样处理没有什么意义:借:主营业务收入贷:补贴收入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除外)。2、对于某一产品只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此种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还没有,如果真的发生,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处理,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不必转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反映减征的税额。①、销售减税产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征后交的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③、结转减征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④、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种情况,由于购买减税货物的企业支付了未减征部分的增值税,所以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其实际向卖方支付的增值税。这种情况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目前的增值税优惠中还没有采用这种方式的,都以其它的方式替代。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但是及时性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此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政策规定不缴纳所得税的,如财税〔2000〕25号“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刚成立的新公司,建账前发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意图明确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来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做账时候我方入库单与对方发票一起入账,以我方入库单数据为准。不退回发票,也不允许下月少开。 补充:会计处理有“客观性”原则,要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应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
简单来说,要完整的账,就不能想着省事,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找到对应的明细科目记账,并且要有赁证,赁证的附件可以暂时没有,但事后一定要补齐。要懂得利用老板,拿老板出来压他们补齐单据,因为老板在账目方面绝对是站在你这边的。
核定征收的单位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账务不用处理。查账征收账务也不用处理。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已全部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清理时1、到期需要报废,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是借贷之间的差额,或在借方或在贷方)累计折旧(账上总共提了的金额)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如果有收益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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