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应付账款质保金”科目有多年未支付的款项,应付款单位已不存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47条第2
款规定,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 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28号——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
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 外收入”第1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第9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6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参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1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3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 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
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 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 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 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转入“营 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无论会计
如何处理,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核销应付款 项的书证,要求能证明“确实无法偿付”,可以参照地方文件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