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现状如何?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现状如何?
以前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仅在表外披露‚并未纳入表内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明确规定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处理‚将其纳入了表内核算。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可划分为三类进行核算‚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套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为除以下之外的衍生金融工具:(1)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2)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3)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前两类在取得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取得成本‚第三类即属于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满足条件的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其摊余成本计量;(2)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的并需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所有者权益‚其中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当合同的权益或义务终止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时进行终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