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押在银行,自己该留有什么东西买了套房子,在还贷款,本来手上留有一份贷款合同,办房产证时国土局收走了,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却抵押在了银行,也就是说现在我手里什么东西也没有,只是每月在还贷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手里应该有什么东西做证明,还是真的什么都不需要,只等十多年后贷款还完到银行拿房产证,可是那是十多年后啊,我怎么都觉得不是那么保险!请懂的人教教,各地方可能也有差异,我想广州几个区肯定都是一样的。
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作证明。
房产证分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会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证明。看您的表述中没提到《房屋他项权证》啊?那您办理遗失补发重新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再作抵押岂不快哉?!反正银行不能证明抵押已做登记(没有他项权证),而未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玩笑)
银行应当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应持有的是有抵押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所以即使被人冒名顶替,也由登记部门承担责任。
2005-02-25 答网友feier972 :
您好
是这样,《房屋他项权证》原本就是为债权人设计的,是债权已做登记的法律凭证。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持有《房屋他项权证》,而是拿着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怎么能证明债权已做登记?抵押合同是在登记后才生效的,物权凭证如何做债权的证明?
任何证照的复印件都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
不过既然当地的习惯做法就是产权人作抵押后不再持有任何凭证,那其实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而登记部门有产权人的档案,尽管产权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其行使权利。
另外我好像没有说:“如果上面所说的三个证的复印件都有,应该可以去跟银行要回房屋所有权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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