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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要点是,甲的赠与房产行为是否能够撤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 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甲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 采信。因甲乙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甲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 揭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甲乙各占50%份 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 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 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 对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 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 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 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 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 撤销; (3) 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1)的规定,本案中甲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是不能够行使任意撤 销权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 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 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甲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 撤销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 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乙认为甲低价转让房屋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 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尚未偿还乙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 丙,涉案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 市场交易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 价的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甲在明知对乙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 仍将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该行为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 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讼争房屋,对乙的债权造成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 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且是以相当的对价转让的,债务 人的积极财产将不因转让行为而减少。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诈害 行为,即并未损及债权人的债权,无撤销权适用的余地。但如果债务人是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转让财产与其对价明显不 具有相当性,导致债务人积极财产明显减少,陷于无资力即支付不能,且对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及其导致支付不能的事实债务人及受益人在主观上均认知, 该转让行为就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可得行使撤销权。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 解释,“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 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涉案 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 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价的 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 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 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买房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自己买,公婆愿意给你就收,不愿意给咱也不要
回迁房要建好好几年才会有房产证的,我家的房子是回迁的,都住了两年了也没房产证,就是商品房也是建好交房才会有房产证的
不是住娘家的飘过。。。。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br/>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br/>欢迎关注微信号:逸管家私人助理
您好!外地户口限购申请资料审核为5个工作日。本地购房家庭,会在24小时之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您在这之前没贷过款的话,就要付20%首付,如过是二套了,就要不少于40%
如果是商业贷款就算首套,商业贷款认房不认贷!以家庭为单位,名下还有房产的,再次购房首付三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况只要破产清算结束,公司账目清楚,该法人可以申请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头上(属于公司财务处理)。
法律关系上面讲,由于你这套房子是在你父亲再婚前买的,属于你父亲婚前财产,和她无关。你应当带齐当年签的合同以及你父亲现在的结婚证书,证明这套房子和她无关,然后到公证处做公证即可。
各占百分之50应该是没问题的这样属于是连贷责任啊
转卖2次 各类费用确实要几万的。房屋改建也有一定费用。 很多钱是国家收的《上缴中央》 地方政府都没办法。。。<br/>赶紧去交了吧 不然你们之间私下买卖和约无效 对方甚至可以收回房的。
可以,不过要写夫妻双方姓名需提供双方购房时各自缴纳房款的证明,以便房产证上注明各自的占有比例,同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两个户口本不管用.只有两个房产证才管用,可以要求安置两个经济适用房.
继母的母亲是没有居住权得 你可以请她离开 照顾病人可以请保姆
如果两地有联网的话,就算这二套。另外如果你户口在老家,你在外地买房,要按首套的话,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打无房产证明的。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部门投资兴建,开发商无销售资格当然也无权取消购房人资格
答案是1、您没有资格在买房子了,因为您名下有2套房子了,不能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如果你非广州市户口,则需要5年内连续缴存3年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问题来看,类似你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现时广州市购房条件的。 建议你可以考虑增城,从化或者佛山等一些的地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您如果可以提早还清当然可以咯,银行规定的只是期限,在25年之内还完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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