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
14。哪些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需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多长时间批复?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全部
14。哪些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需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多长时间批复?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15。哪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属于被责令当场改正的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的。
16.哪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属于被限期整改的行为?
下列违反(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
(2)公共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有故障的;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7)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8)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1)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3)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4)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有权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17。对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权力有什么要求?
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做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当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地处偏远地区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可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18。被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单位,在整改后如何办理恢复手续?
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9.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建筑单位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
20。哪些工程设计需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下列内容:
(1)总平面布局如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21.哪些建筑工程项目是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1)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3)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4)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5)地下工程;
(6)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7)其他重要工程。
22。有关单位如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检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施工建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施工中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的抽样性检查。凡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经消防验收合格,方予交工和接收使用。
23。公安消防机构对不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的时限如何?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何时给予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
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之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经查验收审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月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4。哪些物品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物品。
25.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办什么手续?需要多少时间审批?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储存和经营)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15日;对长期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7日;对申办临时准运证的,审核期限为3日。
26.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出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27。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一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28。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谢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