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如何进
(1)驾校收取的培训费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提的营 业税费应记入“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与加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 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全部
(1)驾校收取的培训费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提的营 业税费应记入“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与加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 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 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符合规定的代收款可以不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 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5条规定,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 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 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 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
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 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 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 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 费用。
二是符合规定的代收款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 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