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书稿给出版社,连续三个月未得
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6月1日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6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根据这一规定,出版社在收到作者投稿后,有妥善保管书稿的义务,同时还应该在6个月内给作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拒绝使用出版作者的稿件,应该将稿件退还给作者,否则就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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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6月1日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6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根据这一规定,出版社在收到作者投稿后,有妥善保管书稿的义务,同时还应该在6个月内给作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拒绝使用出版作者的稿件,应该将稿件退还给作者,否则就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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