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员工工资是:
基本工资(600元)+ 业绩工资+住房补贴+宿舍补贴+交通补贴+福利费+奖金
我每个月的实际能拿到的工资是 1500元
目前我们的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
平时加班1小时 : 1小时基本工资*150%
周末加班1小时 : 1小时基本工资*200%
也就是说,加班费的基数看作是基本工资了,
请问这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那么实际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这样计算是有依据的。
劳动部在1994年9月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第44条规定: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所以他们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补贴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全部
这样计算是有依据的。
劳动部在1994年9月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第44条规定: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所以他们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补贴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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