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员工交纳押金,是否有依据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物)或者
扣押身份证等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对擅自扣...全部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物)或者
扣押身份证等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