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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已认定,可是被诉单位要注销,那该怎么办?

  当事人S,男,25岁,1997年到烟台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第二年公司把他派到公司下属的北京一家汽车用品公司。2000年9月30日下午一点多钟因公开车外出遇交通事故导致翻车,致其左臂肩关节以下8厘米处截肢。经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S发放了工伤证,认定其为伤残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1年8月15日,律师依法代理S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汽车用品公司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2001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决定于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正当此时,2001年8月25日,《北京工商报》刊出该汽车用品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的注销公告。
  此时,律师急中生智,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又找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的局领导和仲裁科科长,以仲裁委的名义向朝阳区工商局发函要求延缓注销汽车用品公司,同时决定将开庭日期提前十天即9月17日开庭。可是接着发现,被诉人汽车用品公司的工商注册资金才只有50万元,并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至今也没有制定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的具体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提出最后一条路,那就是促成汽车用品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如果补缴了工伤保险费,那么S的后半生应该有保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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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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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2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S的工伤待遇如下:1.按月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1326元,直至退休或死亡;2.—次性伤残补助金31817元;3.安装假肢1600元,每两年可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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