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对进口木制品重金属检验要求?
一、欧盟木材法规出台背景
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的欧盟木材法规(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是为了进一步遏制毁林行为,鼓励合法木材贸易,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关闭欧盟非法采伐木材市场的大门,规范欧盟市场参与木材贸易企业的行为而设立的强制性法规。 早在2003年,欧盟委员会便已开始了相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工作并逐步推进。2010年10月20日颁布了木材法规EU No。995/2010,2012年7月6日颁布了该法规的实施细则EU No。 607 /2012。该强制性法规明确了木材和木制品进口商的义务,要求输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全部
一、欧盟木材法规出台背景
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的欧盟木材法规(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是为了进一步遏制毁林行为,鼓励合法木材贸易,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关闭欧盟非法采伐木材市场的大门,规范欧盟市场参与木材贸易企业的行为而设立的强制性法规。
早在2003年,欧盟委员会便已开始了相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工作并逐步推进。2010年10月20日颁布了木材法规EU No。995/2010,2012年7月6日颁布了该法规的实施细则EU No。
607 /2012。该强制性法规明确了木材和木制品进口商的义务,要求输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其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林场),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法规是根据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框架协议所作出的诸多努力与行动的补充,有利于缓和全球气候的恶化。
二、欧盟木材法规主要内容
EU No。995/2010明确了欧盟木材法规的基本要求、认证计划、法规强制实施措施和实施法规的时间表。
实施细则EU No。607 /2012包含了对运营商的相关要求、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程序、对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欧盟木材法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欧盟木材法规作为一个新的“绿色壁垒”,其内容涵盖了用于办公室、厨房、睡房、客饭厅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木制饰板)、各类木板、木制画框、照相框及镜框以及各类木制包装(包括木箱、木盒等)。
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所有出口到欧盟的木制品都要有相关的合法来源证明,要求所有大小森林公司、第一级和第二级木材加工商、木制品的外贸商和零售商们必须承担执行尽责调查的法律义务,最大限度地证明他们所经营的产品是按照原产国相关法规合法采伐的。
该法规还对欧盟内部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
(二)欧盟木材法规的基本要求
尽责调查是本法规的核心内容。依据法规要求,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要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
对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但必须保存木材来源记录。尽责调查体系应能提供首次投放内部市场木材和木制品来源及供应商的信息,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提供国内下级采伐地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运营商应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监测到的风险,运营商应以与其等级相符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从而预防非法采伐木材和含有上述木材的木制品进入内部市场。
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实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必要时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
尽责调查程序包括3个风险管理要素:信息获取、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
1。信息获取。经营者必须提供产品的7种信息,即产品描述、树种常用名称和学名、采伐地和使用地的特许采伐权证明、数重量(或材积)、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各环节贸易商的名称和地址、符合产地国家森林法规的证明文件。
树种名称尽可能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允许参照欧洲通用的木材术语。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评估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
如果评估结果表明产品来自非法采伐地的风险可忽略不计,产品就可能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否则,还必须进入风险规避程序。
3。 风险规避。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家具的风险,风险规避设定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运营商必须提供附加资料和附加文件,还要进行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核查及第三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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