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属于母公司出资成立的法人,在母公司达到资不抵债的,选择破产的情况下,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资产也会变卖变现。
一、正确界定全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全资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由另一个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通常表现在:它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核算,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
二、正确界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当母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母公司拥有该子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子公司唯一的股东。《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它往往为全资子公司规定经营方针,甚至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作出指示,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受母公司的控制。 虽然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真实关系的写照,从 法律的角度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的债务应由母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它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结论:虽然母公司占有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它也仅是子公司的股东。当母公司将财产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母公司的出资行为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由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归全资子公司本身所有的,母公司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基于出资形成的股权。
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特定的财产,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 因而,母公司不得对全资子公司的财产直接进行支配和处分。不能认为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就是母公司的财产,因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同样也应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的债务,不能也不应当追加全资子公司为被执行人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
但是,对于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中的股权和股权收入,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的。
原则上,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财产都是相互独立的,即自负盈亏,债务也是互相独立,但特殊情况下,如子公司协助母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为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等,都有可能承担母公司的债务,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