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技工(职业培训)学校更改工种需要什么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 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 应达到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 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 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全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 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 应达到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 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 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 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 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 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 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 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 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 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 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 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 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 织实施。 第九条 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 本标准为设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 应达到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 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 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臵标准执行。
转发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 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应建立 ,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 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 进一步规范办学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准使用一个名 称。各市、县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 ××职业培训学校” ;省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 “山东×× 职业培训学校(院)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 文名称一致。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须经省劳 动保障厅同意。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办 学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网络管 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电 子文档和书面备案材料:①学校章程;②学校理事会、董事 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③联合办学的合作办学协议 书;④校长、常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料证明文件;⑤向社 会公布的与其办学内容、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⑥年 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等。
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将上述资料建档、立卡,并在网上公布。二是建立 和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 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 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并 向社会公告,引导学员到办学资质好的学校接受培训。
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等级实行三级制:一级为优秀,二级为 良好,三级为合格。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是建 立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信息箱,认真处理群 众举报,接受社会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
要把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一经发现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 劣影响和信用等级不合格,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 期限为 3—6 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四 是加强备案管理。督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及时做好设臵 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 章、广告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财务状 况有关的材料等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 告应具备以下内容: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 培训条件、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及层次、培训形式及收费标 准、证书发放及就业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和承诺的,由审批 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 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和举办者等相 关手续,依法做好撤销学校的财务清算和清偿,并督促其妥 善安臵在校学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