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一些问题?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案例: 一位老人用女儿的名字将钱存于银行,存款单未交于女儿,当老人去世后,其女儿想当然的认为这笔钱是留给自己的,但老人的儿子却向法院主张这笔钱。结果法院没有将这笔钱作为老人生前的赠于物,而是作为遗产处理。
我认为:所谓遗产是老人去世时遗留的属于老人个人的财产,这笔钱是否作为遗产?我们来分析
第一 这笔钱因为是老人生前用孙子的名字存的,如果不作为遗产来看,要想成为孙子的,应该是视为赠于。 我们知道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存款单是一种票据凭证,只有将存款单也交于孙子的情形下,才完成了交付行为。现在银行是实行存款实明制,但这只能证明是谁...全部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案例: 一位老人用女儿的名字将钱存于银行,存款单未交于女儿,当老人去世后,其女儿想当然的认为这笔钱是留给自己的,但老人的儿子却向法院主张这笔钱。结果法院没有将这笔钱作为老人生前的赠于物,而是作为遗产处理。
我认为:所谓遗产是老人去世时遗留的属于老人个人的财产,这笔钱是否作为遗产?我们来分析
第一 这笔钱因为是老人生前用孙子的名字存的,如果不作为遗产来看,要想成为孙子的,应该是视为赠于。
我们知道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存款单是一种票据凭证,只有将存款单也交于孙子的情形下,才完成了交付行为。现在银行是实行存款实明制,但这只能证明是谁存的钱,却不能证明是谁所有的钱。
否则,为什么贪官用别人名字存的钱,照样查封。而不是直接当作别人的钱。
第二 如果将这笔钱作为老人的遗产,我们就要来看一下,老人用孙子的名字存钱的行为能否当作遗嘱?法律规定立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 。
而老人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因此不能作为遗嘱。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定继承。
也许你会说,我知道老人就是想把他的钱给他孙子,否则干吗用孙子的名字,但我们既然要讲法,就要按法的规范来,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照样会不被支持
至于怎么证明钱是老人的,老人手中的存款单、存款凭条,存款时录象、老人所存的这笔钱的来源以及其孙子不存在这笔钱的其他来源等等,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在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操作。
我分析的有道理吗?一家之谈,敬请指教。
附:总司令同志
关于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问题,不是去问我的老师,还是麻烦你先去问问你的老师吧!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
根据民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如果为诺成合同,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你可以随便撤消?但对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代表生效,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
你大概是片面的理解了《合同法》第186条的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可撤销赠与。
这只是赠于合同的特殊情况,这段话的出台是有背景的,当时许多大企业在公众场合许诺将捐于公益活动很多钱,事后却以种种理由不出了,结果电视白白地为他作了一次免费宣传,法律又那他没辙。基于这种情形下出台的第2款。
你可不能"以点代面","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不过,我欢迎你提出不同的意见,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这个答案不是老师教的,但我确实在中央12套"法制讲堂"节目中听到类似的案例,本题的观点我已声明,仅为一家之谈。
但我却决不是信口开河,而是经过了深思熟滤,并有具体的法条与法理做支持。楼主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打电话或去信12套,该节目组有热线,请的多是国内有些名气的专家。如有不同的观点,我很想听听。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