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我遇到的问题是:我于10年10月在中介处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由于人在外地出差,不能回来签合同,后来由我的女朋友在11月初同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当场交付首付款,剩余的房款由银行贷款。在签合同的时候房主要求剩余房款必须在11月30号之前付清,当时由于中介保证说能在30号之前将贷款办下来,于是就签订了合同,但该项约定未在合同中写出来。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银行贷款未能在11月底批下来,直到12月15号才批准可以贷款,本来当时房主已经不同意卖房了,经过协商才同意继续交易,于是双方于12月27日到房管局将房屋过户。之后在1月13日拿到新房产证并办理了房屋抵押,但由于国家政策,银行只是将贷款手续批下来,但不放款,直到2月18日才将放款放下来。
现在的问题是,房主因为购房余款支付的晚,要求取消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当时的购房合同并没有规定支付余款的最终期限,房主可以以此为缘由收回房屋么?我可以拒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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