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带笔记本电脑或者金银手饰出国,在国外要交关税吗?
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籍旅客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全部
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籍旅客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物品是怎样限量的?
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国内的物品中的一件。
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连在外学习进修、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如何办理进境物品的免税手续?
对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口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仍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对劳务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96年:月:日后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援外人员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远洋船员,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物品的验放手续。
对不享受物品免税的中国籍旅客,海关如何验放其行李物品?
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商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处等待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人员和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持因公普通护照,务护照临时出国人员,以及待因私护照出境的居民旅客,华侨、台、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民旅客,每公历年度内准予选择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物品中的一件征进,海关逞凭其所持护照等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对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一般生活用品,海关如何验放?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即: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经海关审核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范围内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如何验放?
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留学人员购车有什么规定?
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海关批准,可凭下列证明在本人兔税限量内用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1。
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
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6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可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关办理留学人员行李物品验放手续有无期限?
留学人员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年回国的,海关不能按留学人员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对中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物品有什么规定?
华侨回国,台胞回大陆、港澳同胞因回内地投资办厂,或设立企业代表机构,或受聘在境内长期工作一年以上者,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安家物品,在规定的范围内,海关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
具体监管及验放手续比照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有关规定办理。
来境内就学的中国籍非居民学生进境自用物品,按照上述规定验放。上述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和在工作、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其行李物品。
海关对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有何规定?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需物品为限。
超出旅途必需物品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海关对不满16周岁者如何验放其物品?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九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出国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每满六个月(180天)的,准予免税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最多连续免税四年,其中经援人员和承包劳务人员不受最高连续免税年限限制。
临时出国人员在外不满六个月(180天)的,每公历年首次进境准予征税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援人员”是指执行政府间对外经济技术等援助协议的长期出国人员。
“承包劳务人员”是指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为执行与外商签订的劳务或承包工程合同,所派出的持因公普通护照的各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进境时由长期出国人员本人(包括免验人员)将所带物品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登记证》的发放范围,由海关从严掌握。
第五条 长期出国人员托出国人员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海关凭我驻外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物品所有人的《登记证》登记核放,并计算在本人携带免税物品限量内,超出限量的不准托带进口。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内指定供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的单位购买物品需持护照,所购物品计算在本人征免税限量内。
第七条 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 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物品,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第八条 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第九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需出售时,应售给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国营商业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工作的人员携带进境的物品,也按本规定办理,但不得托带物品进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