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销会上购买了商品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时,谁来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 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 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 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 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专擎专家轉铒...全部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 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 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 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 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专擎专家轉铒叫柯打产品羁_官司追偿”。这里有三层意思:(1)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上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销售 者或服务者还在的情况下,先找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出租柜台租赁期满,展销会参加者或柜台承租方 已不在或难以找到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 出租者要求赔偿,因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有向消费者负责、保护购买者利 益的义务。
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存在连带关系,他们之间对消费者负有 连带责任,不能因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直接卖货,就可以 不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补偿消费者者损失的义务。(3)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的毕竟是直接销货的销售者或是提供 服务的服务者。
所以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在为销售者或服 务者代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后,有权再向直接销售货物的销售者或提供 服务的服务者追偿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