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延续注册护士上岗证怎么申请啊?需要什么啊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首次注册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连续注册。
双数年办理连续注册手续,单数年只办理当年取得执业证书者的执业注册手续,单数年办理的执业注册护士需要在下一年度参加本单位的集体连续注册。 所以您05年的证是06年办理的,那么再次注册就是08年,具体请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咨询。
护士连续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60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并提交有关证明。 (1)健康检查证明(同护士首次注册)和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连续注册更换注册机关的,应按首次注册提交各项证明,并填写"护士注册机关变更申请表"。
(3)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再次注册,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平均每年达到或超过15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证明(《山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年终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继续医学教育包括: ①专业进修; ②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 ③参加学术会议; ④参加学术讲座; ⑤参加示范教学、案例讨论; ⑥参加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 ⑦学术论文、专著、成果。
(4)中断注册两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执业所在地注册机关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向注册机关提交该院出具的证明,并按首次注册提交各项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5)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护士,由单位代办集体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