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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妻子方知自己被“离婚”。该怎么办?

丈夫与一女子冒用自己的名义及身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直到两年后丈夫意外死亡,做妻子的方知自己被“离婚”,于是愤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11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确认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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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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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江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该由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共同到场,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与丈夫至被告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被告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被告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
  但由于离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该离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江海在起诉前已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靖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的江海与季敏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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