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订立或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 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起建立。”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便利操作,该法放宽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书...全部
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 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起建立。”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便利操作,该法放宽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虽然上述规定赋予用人单位1个 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依照上述规定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采取不订立或者不及时订立等方式的,新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 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是指劳 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超过1个月,即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 但是还不到1年,用人单位在这个时间之内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这期间应得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
可见,这 种规定通过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带有惩罚性的补偿金,加大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来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必须同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
如果出现劳动者拒绝补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没有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办?我们认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没有超过1年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二阶段是如果用人单位用工超过1年仍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此时劳动合同视为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还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条件……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