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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资格购房不成,是不是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在京工作,户籍并奉迁来北京。2012年6月,张先生经过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6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一套房屋,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定金100万元,但后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2012年10月,张先生以王女士虚假告知该房屋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还定金100万元并赔偿资金收益损失20万元。
  王女士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前,张先生告知王女士他有在北京市购房的资格,双方才签订的合同,并且张先生于2012年7月5日通过了购房资格审验,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了网签手续。由于与张先生签订了合同,王女士的房屋停止了出租,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了王女士的租金损失。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提起反诉。
  张先生针对反诉辩称,如果合同可以履行,张先生仍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不同意王女士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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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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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张先生无购房资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故王女士收取的定金应当退还。关于损失的赔偿,张先生申请办理了限购房屋的购房人资格核验,提交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因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租金损失15万元,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张先生主张王女士虚假告知其房屋性质系公寓及其有资格购买,导致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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